在最近几年的选调生考试中,涉疫相关法律知识点的考查呈现增长趋势,其中尤其要关注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不仅在疫情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而且对于各位考生也是极容易混淆的两个罪名。为此,为大家进行总结梳理,帮助大家准确区分两个罪名。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讲解】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但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 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 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讲解】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以下两种情形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三、考试中如何快速区分两罪
虽然两罪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上稍有区别,但在实际考试中,这两个方面很难成为命题点,我们真正需要注意的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一)主观方面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且对行为所导致的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结果也是故意的放任不管。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感染新冠,出于多种原因虽然故意不配合疫情防控,但是对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则是反对的,即对结果是一种过失。
(二)客观方面不同
根据《防控意见》中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则是除以上行为外,还包括了其他不配合疫情防控的行为,如不做核酸检测、公共场所不扫码、隐瞒行程轨迹等等。
四、小试牛刀
【例题】:
1、王某某不执行防疫政策,未在指定地点进行核酸检测,擅自外出、进出饭店不扫码,故意隐瞒活动轨迹,最终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所在地区疫情有严重传播危险。该行为如何定性()
A.治安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D.既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
【答案】C。解析:王某莫主观上并不希望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对结果的发生是过失;其客观上主要是不配合、不执行疫情防控,最终导致疫情有严重传播危险。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故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