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重庆选调生考试中,侧重考的是考生的知识面,所以多练一些模拟题有助于考生拓宽知识面。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考生整理了更多选调生模拟试题,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重庆选调生练习题】
1. 对_________,不适用死刑。
A.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B.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C.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D.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2. 刑罚中的主刑包括:
A.管制 B.拘役 C.剥夺政治权利 D.死刑
3.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下列关于附加刑的说法正确的有:
A.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
B.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C.在附加刑可以适用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D.附加刑必须附加适用
4. 甲是某图书馆存车处的管理员,一日乙将自行车锁在存车处附近后离开,甲发现后将车搬到存车处,由于甲看管时疏忽自行车丢失,乙要求赔偿,甲以未收取费用为由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B.甲的行为为无因管理
C.甲需对乙负赔偿责任 D.甲无需赔偿
5. 下列情形会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有:
A.甲向乙无息借款5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佣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BD。中公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本题答案为BD。
2.【答案】ABD。中公解析:《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根据法律规定,C不属于主刑,属于附加刑,故本题答案选ABD。
3.【答案】ABC。中公解析:我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四)驱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并非一定要附加适用。故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
4.【答案】BC。中公解析:甲帮乙看管自行车并未与乙达成协议,故甲乙之间不构成合同关系而是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必须妥善管理,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因为疏忽致使自行车丢失,需负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选BC。
5.【答案】CD。中公解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主要有: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选项A错误。在借款合同中只要合同当事人商量好没有利息就应该遵从约定。借款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选项B错误。我国民法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据此可知,甲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履行后,再以自己不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因此,债权人乙取得清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C正确。甲将乙的鸡吃掉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乙的财产损失,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D正确。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属于基于第三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故本题答案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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