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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青岛市新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到基层锻炼试行办法

青岛公务员网 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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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使新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以下称“新录用人员”)了解基层,联系群众,经受磨练,增长才干,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本市企事业单位、区(市)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

第三条 不具备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的两年内,应到基层单位锻炼一年。

第四条 各单位应在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的当年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新录用人员到基层锻炼计划(时间安排不应跨年度),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确实无法安排的,按照分工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选派。 

第五条 新录用人员在基层锻炼期间由原单位和所在基层单位共同负责管理。 

第六条 新录用人员凭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基层单位报到。在基层锻炼期间,保留编制,工资及各项福利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第七条 基层单位应做好新录用人员到基层锻炼的接收工作,并作出相应安排。工作安排原则上应与新录用人员所任职位相适应。 

第八条 有条件的基层单位可实行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导师制。导师应具备党性强、作风正派、一定理论水平和较强工作能力等素质,以对新录用人员在基层锻炼期间的工作、学习和人格塑造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并协助组织加强对新录用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第九条 新录用人员应在基层单位接受全面锻炼。其中,应重点增强群众观念,树立为基层、为人民服务意识,学习掌握群众工作方法,培养吃苦耐劳、艰苦奋斗作风,提高调查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期满时应进行工作总结,并分别向原单位和所在基层单位提交一份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期满,由原单位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基层单位负责提供情况。其中,应重点考核其基层锻炼期间的工作实绩及工作能力提高情况。新录用人员的考核等次和标准参照《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青人字[1999]130号)和青岛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新录用人员经基层锻炼考核后,应填写《青岛市新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到基层锻炼情况考核表》一式二份,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并存入本人档案,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奖励和晋升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新录用人员在基层锻炼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当延长基层锻炼时间: 

(一) 经考核不称职的;

(二) 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事假超过15天的;

(三) 在外帮助工作或参加学习、培训超过30天的;

(四) 符合其它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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