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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桂组通字[2000]23号)

广西选调生网 20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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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各高等学校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预选对象。

第十一条  预选对象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具体安排并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发给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并参加体检,然后确定选调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高校工委、人事厅、教育厅,地市委组织部共同对选调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材料签署考察人姓名。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结果,提出选调生预定名单,反馈给有关高校,由高校党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公示结果,确定选调生名单。已经录用的选调生,无特殊原因不服从组织统一分配的,取消选调生资格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成绩,收回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选调生分配纳入全区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按正常的毕业生分配渠道派遣。

第十五条   选调生由地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落实工作单位,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分配时由学校直接介绍到地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到。

第十六条   选调生派往乡镇、街道或基层企事业单位,安排到领导班子团结、便于熟悉全面情况、有利于年轻干部锻炼成长的岗位上工作。

第十七条  分配到行政和事业单位的选调生,均应保证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安排;个别须安排进满编单位的,机构编制部门可采取先进后出或调剂余缺的办法解决。

第十八条  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的选调生要及时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分配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选调生,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成绩三年内有效。

第四章   培养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选调生培训列入整个干部培训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选调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还要对选调生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领导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做到每个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都能参加一次以上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条  选调生分配到基层后,要有固定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要求,创造条件,使他们尽快了解基层,熟悉群众,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尽可能地安排他们参与基层的中心工作。注意把选调生放到艰苦的环境中,有意识地让他们经受一些急、难、险、苦工作的考验。

第二十一条  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由主要领导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定期找选调生谈话,关心选调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尚未入党的选调生,要注意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对已具备入党条件的,应及时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选调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帮助他们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封建主义残余思想以及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正确对待名誉、权力、地位,克服“镀金”思想,安心基层,立足基层,扎扎实实地在基层工作,不断丰富基层工作经验,提高思想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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