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面试
1.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以后,如出现空缺,不再递补。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
3.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分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考察人员名单。
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考试总成绩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4.如考试总成绩相同,具备报考条件第7条条件的人员优先确定为考察对象,其余情况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察人员;如笔试成绩相同,则按申论(写作)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六)考察
1.考察的内容和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5〕44号)执行,重点了解考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2.考察时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考生需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原件、复印件,或者本院校出具的能够如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等的证明材料。
3.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等出现名额空缺的,依次递补。
4.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招录是否录用的依据。
(七)体检
1.考察合格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体检。体检人员名单公布以后,如出现空缺,不再递补。
2.体检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有关规定执行。
3.考生要认真完成规定体检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弄虚作假或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4.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最终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5.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
6.体检费用(含复检的费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