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在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根据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折合成绩+面试成绩),按考生填报的第一职位志愿(第一职位志愿填报省直部门但未进入省直部门面试环节的,将其第二、三、四志愿分别视为第一、二、三志愿处理),由高到低确定各职位进入体检、考察人选。市(州)职位确定时优先考虑符合专业条件的考生;若符合专业条件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根据空缺名额、市(州)工作需要和考生情况,从第一职位志愿和视为第一职位志愿报考该市(州)的其他专业考生中确定。
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省直部门职位有空缺的,可在该职位进入面试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依次递补。无可递补人员的,可在参加了省直部门面试,但未进入体检、考察的考生中,根据省直选调部门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调剂递补。
市(州)职位有空缺的,在第二职位志愿和视为第二职位志愿报考该市(州)的考生中依次递补(仍优先考虑符合专业条件的人员)。递补后还有空缺的,在第三职位志愿和视为第三职位志愿报考该市(州)的考生中依次递补,并以此类推。对按第二、第三、第四志愿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市(州),在所填志愿均未入围的考生中根据市(州)工作需要、职位缺额、职位要求、考生专业、总成绩等,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剂递补。
已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的考生(含递补进入),不得参加递补。后续因考生放弃或资格复审、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