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资格审查部门
(1)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负责本机关、本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2)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州市党群系统职位(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位),行政机关职位的资格审查。
(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铁路运输法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院及铁路运输检察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面试工作。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自行组织面试。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期间,对面试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专业测试
需进行专业测试的职位(详见职位表备注栏),专业测试占面试成绩的50%。
专业测试在面试结束后实施。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自行组织实施。专业测试由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区级招录机关划定合格分数线,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五)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六)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
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出现空缺职位的,同一职位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按总成绩从到低分顺次递补。
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附件3)执行。
(七)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附件5)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