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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民事诉讼之调解制度归纳

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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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二、重点理论总结

(一)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3.合法原则

(二)调解的适用范围

1.应当适用: 离婚诉讼、简易程序中应当先行调解案件。

2.可以适用:一审、二审、再审。

3.不得适用: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执行程序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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