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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常我们提起贪腐时,总会想到一些老练的中老年官员,而现在不只是那些中老年官员贪污腐败,更多的“90”后年轻干部也纷纷落马,如近日涉嫌贪污罪的贵州90后女干部张艺。而在这些案件当中,我们会发现有官员被判处贪污罪,而有的官员则被判处挪用公款罪,那么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究竟有什么不一样在哪,在考试中又如何去区分。贪污贿赂犯罪是刑法分则中的考试重点,其中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又极易混淆,所以下面将会详细地加以解释区分。
根据刑法条文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论处。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照挪用公款罪论处。
我们从构成要件入手,对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予以区分:
首先,在主体上,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一般情况下,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法条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举个例子:一名扶贫干部利用自己的职权秘密侵占了国家的专项扶贫资金,那么这名扶贫干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本着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将国家的拨款侵吞,是构成了贪污罪,这一类是比较容易辨认的;而如果一个在国企财务部上班的财务人员,他秘密地转移侵吞国有企业的钱财,这种行为如何来理解呢?根据司法解释,这一类人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国有财产是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托给他们管理、经营,所以该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构成了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