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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考试:速记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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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大量公共基础知识公基备考资料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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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法律考试中,往往会涉及到法理,尤其是法的正式渊源,更是考试的重点。今天我们就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的知识点进行梳理,帮助大家备考。

一、法的正式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接下来我们主要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进行学习和记忆。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记忆方法:法的正式渊源其制定主体各有不同,速记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其实就是对其制定主体进行区分记忆,只要能够记住制定主体,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的考点一定可以轻松拿下。

1、宪法

制定修改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注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能作为宪法的解释主体和提议解释主体,并不能直接进行宪法的修改和制定。

2、法律

制定主体: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注意:法律的制定主体相对于法律来说,除了全人大,还有全人常的参与。一个制定的是基本法,一个是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

制定主体:国务院

注意: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比较容易记忆,就是我们最高的行政机关——国务院,但是行政法是法律,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一点不要弄混了。

4、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注意: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从整体上看,设区的市以上的人大及常务委员会都有权利制定。

5、自治法规

制定主体: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注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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