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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深度解读一事不再罚原则

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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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事不再罚原则概念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

(一)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根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对一事即一个违法行为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二)对于公民、法人等某一违法行为,某一行政机关对其处罚后,其他机关也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予以处罚。

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

⑴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例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⑵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例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

⑶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

⑷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同一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⑴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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