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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在我们的公职考试中经常涉及,撤销、撤回与注销是三个容易混淆的概念,特别爱考彼此间的不一样在哪。接下来我们就三者的内容进行对比不一样在哪,希望大家能够掌握记忆。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许可具有瑕疵,因而需要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的状态。这种情况既有可能是申请人有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但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则不予撤销。
1、撤销事由
(1)许可机关违法,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违法,包括:欺诈、贿赂。
2、撤销主体
(1)许可机关自行撤销。
(2)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撤销。
(3)被越权的法定行政许可机关撤销。
二、行政许可的撤回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特别提醒的是行政许可撤回的原因都是合法目的,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1、撤回事由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撤回后果
行政许可的撤回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行政许可的注销
注销,是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
1、注销事由
(1)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