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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考试法律知识:正当防卫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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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涞源反杀案”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涉事女大学生父母构成正当防卫,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也引发网友热议。从去年的“昆山于海明案”,到今年的“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一系列案件引发网友对“正当防卫”的关注。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有何种地位?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构成正当防卫需具备五大要件。

一、防卫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前提一定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是行为人主观臆测存在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另外行为要具有不法性,正当的行为不允许防卫。如警察在追捕一名逃犯,那么该逃犯不允许对警察采取防卫行为。

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采取防卫行为就属于防卫不适时。据此,我们可以把防卫不适时分为两种情形:事前防卫,即不法侵害未开始以及事后防卫,即不法侵害已结束。前者比较典型的情形就是“先下手为强”。如甲乙二人素有仇怨,一天二人发生争执,甲跟乙说早晚我要弄死你,乙听完后惴惴不安。一天,乙未遂甲,持刀将其捅死。此例中乙就属于典型的事前防卫。而事后防卫较典型的情形便是事后报复行为。

三、防卫意识——保护合法利益

正当防卫要求只能因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才允许防卫,如果不是基于保护合法利益,不属于正当防卫。如甲乙两人发生争执,双方大打出手,两人均受伤。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互相斗殴行为,双方均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由于不法侵害是本人实施的,所以只能针对本人进行防卫。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便采取了伤害丙的行为,那么丙只能针对乙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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