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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考试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

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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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的:1年≤X≤5年;

2. 判处管制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个月≤X≤2年;

3.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死缓期满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根据主刑的不同,有以下四种情况:

1.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且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 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例题演练】

35岁的木易杨,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木易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5年

B. 木易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被关押在监狱时开始计算

C. 木易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17年

D. 木易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申请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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