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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考点汇总

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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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大量公共基础知识公基备考资料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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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考点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选调生考试。

在历年的选调生考试中,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经常考到的题目,是我们备考选调生考试必备的考点;接下来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考法等方面进行阐述,并着重对各个具体知识如何进行考察进行详细地学讲解,帮助考生们将事业单位中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考点一网打尽。

一、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注:①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人格、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表现为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彼此之间的平等。

②特权违反平等原则

【例】某机关出台文件:只有本地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才可以购买本商场的至尊茅台酒。该文件即违反了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注:①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自己承担自己选择的结果。

②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而做出的意思表示,违反自愿原则。同时,自己作出的选择却不愿承担结果也违反了自愿原则。

【例】甲买房后,房价下跌。甲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要求退房的行为,违反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注: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失衡,其结果不能被接受,违反公平原则。

【例】甲铁路公司在春运期间,将站票以坐票的价格进行出售,乙自愿购买。甲乙的客运合同违反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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