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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选调生公基管理知识:做好事的正确打开方式》,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选调生考试。
在选调生考试中,“无因管理”可以说是一个性价比极高的钻石考点,考察频次高、理解难度小,是一个不得不抓的得分点。其考察方式主要是案例考察,考察侧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判断什么样的行为能构成无因管理?二是,如果构成无因管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用通俗易懂的“人话”来表述,其实“无因管理”就是“学雷锋做好事”,但这里的做好事也是讲究方式方法的,我们一起来看看:
考点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从“无因管理”的概念中我们可以剥离出来“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
也就是“无因”,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既没有法律规定的(如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义务,也没有基于约定(如合同)而产生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
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管理时内心一定有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或为他人谋利这样的心理,如果错把别人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来管理,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了,因主观上欠缺“替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这里还需要注意两点:①如果在管理时主观上既为了别人也为了自己(如:为了防止邻居家房屋火势蔓延祸及自家房屋,而对邻居着火的房屋实施了救火行为)仍然能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构成无因管理。②如果管理人的管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如:甲明知邻居乙的危房即将拆迁仍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缮)。
(3)为他人管理事务
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要构成无因管理,还必须确实为他人管理了事务。这里有两个注意点:一是必须“他人的事务”,那如果错把自己的事当做他人的事进行了管理,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二是,“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如果下雪天为防止行人摔倒清理了路面积雪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路过此处的行人并不特定。
【试题再现】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 某超市对进入超市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
B. 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寻找失主期间对该牛所进行的管理
C. 甲误将邻居家的鸡当做自家的鸡赶入自家鸡笼进行饲养
D. 父亲将受伤的幼子送到医院救治
【答案】B。解析:“无因管理”要求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A选项和D选项不符合这一条件,超市对进入超市顾客的皮包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救助的义务;C选项中甲错将邻居的鸡当成自家的鸡进行饲养,主观上缺乏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故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B选项中,甲管理牛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故B选项正确。
考点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故无因管理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两项: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