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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管理知识:无因管理的构成分析

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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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大量公共基础知识选调生模拟试题资料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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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基管理考试《无因管理的构成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选调生考试。

无因管理是当前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公共基础法律知识里不容置疑的高频黄金考点。对这个短小精悍的民法小知识,很多学员的认识却不够精准明确,只会从概念本身做最基础的判断,当题目稍加变动时,变失去了选择正确答案的能力。想要全面深入的把握这个知识点,必须对其构成条件进行全面的分析。

1. 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人对于管理他人事务须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此处应注意三个细节:

①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例:甲驾车撞伤未成年人乙,乙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此时因丙对乙负有监护义务,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可就超出部分成立无因管理。例:甲欠丙100万元。甲委托乙提供保证,乙、丙约定乙仅对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现甲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乙为了使甲免责,替甲还了欠丙的100万元债务且不具有赠与甲50万元的意思。此时乙对多还的50万元无清偿义务,构成无因管理。

③管理人不具有管理之法定或约定义务,但管理人误以为具有义务,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务的,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例:甲委托限制行为能力人乙提供保证(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乙不知保证合同无效,对甲之债权人丙承担了保证责任。①乙虽无义务管理甲之事务,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不构成无因管理。②但乙、丙间成立不当得利。

2.具有管理意思

即管理人认识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本人)。此处注意两点:

①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亦不成立无因管理。例: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之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寻知后要求乙返还。乙误将他人羊当做自己羊进行管理,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

②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例:甲见邻居甲着火,火势凶猛担心蔓延至自家房屋受损,于是实施救火行为。甲仍可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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