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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带来选调生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选调生考试。
在选调生考试中,刑法部分中的刑罚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之一,该部分内容较多,现中公教育为各位考生总结一下刑罚之数罪并罚的规定,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时间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三)宣告失踪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时间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