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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常识:关于精神病人犯罪问题

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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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0日,明星任达华在出席广东中山某品牌商业活动现场,突遇身份不明男子上台袭击,受伤严重,该男子随即被现场安保人员制服,行凶者被送到中山火炬区公安局。据警方通报,经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学专家对嫌疑人进行精神检查和初步医学诊断,陈某存在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俗称“妄想症”),那陈某是否因其存在精神障碍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明确一点的是就是精神病人人犯罪,不是一刀切的认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是完全认为犯罪,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应当不一样在哪对待。《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在考试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考点。

从法条来看,精神病人分了三种,首先是完全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这种是完全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由于他对自己行为缺乏认知和控制,因此无法对自己行为负责,因此对于此类人根据刑诉法规定,精神病人行凶涉嫌犯罪的,应当走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类人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那么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是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类人是指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下实施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犯罪时处于病发的状况,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很多有这样疑问是不是会很多罪犯与他们的家属千方百计、不惜代价的利用这个规定去钻空子。所以有人犯罪、犯错之后就想到了假冒精神病人的招术,极端的甚至有人会说精神病是合法犯罪。其实这种可能性比较低,因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会有专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会从作案动机,作案时间,是否有精神病史,认知能力,控制能,生活自理能力综合判断,从而确定是否有精神病。

在考试中注意精神病类型来确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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