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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抵押权

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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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目前四川选调生考试公告已经发布,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大量公共基础知识、选调生模拟试题资料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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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调生考试中民法的考察往往会占到很大的一部分,今天我们来详细的学习一下抵押权的相关知识点。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考点提示】

一、既然抵押是债务人为保证完全履行债务所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可设定抵押,所以设定抵押权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为一种合同行为。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仅凭书面订立既可生效,有的还需要依法登记,对于哪些财产应依法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①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财产属强制登记范围,但对于该五种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当事人愿意登记的亦可以进行登记,《担保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以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

二、《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小练习

甲居住于某市,因业务需要,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处公寓(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于6月5日签了抵押合同,与丙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丙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到价款150万元,乙丙两银行对拍卖的价款应如何分配?

A.乙75万,丙75万

B.乙100万,丙50万

C.丙100万,乙50万

D.丙80万,乙70万

【答案】C。解析:《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本案中虽然乙先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是没有变更登记,丙办理了登记,故要优先于乙银行受偿。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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