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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注意事项

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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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在考试中常常会和其他诉讼法中相似部分来进行比较,或者是把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法的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来比较,所以我们需要集中掌握刑事诉讼法所独有的区别特点,以及可能容易混淆的细节考察,为方便大家更加游刃有余把握此部分的知识,以下几点内容可供大家参考学习:

1、三大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都是不公开审理,刑诉中多了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也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情形;三大诉讼法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民事诉讼中增加一项离婚的案件也属于申请不公开可以不公开。

2、拘役属于刑事处罚,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罚金是刑罚,罚款是行政处罚。刑罚里有没收财产,行政处罚里有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3、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前三项的决定机关是公检法三机关,后两个强制措施的机关分别是公检、检法机关;五项措施的执行机关分别是:公检法、公安国安、公安国安、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4、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决定。而在行政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5、刑事诉讼法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可能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行政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以上地方政府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

6、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刑事侦查权,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没有侦查权,但检察机关有调查权。人民检察院对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案件可以立案侦查。除此之外,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都应当移送检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监察机关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但没有行政拘留的处罚权。

以上就是刑事诉讼法中部分需要注意区分的易混易错情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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