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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复议机关作被告时管辖法院的确定

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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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考试中,常常会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结合考查。本文通过列举案例,帮助学员理解不同情形下复议机关作被告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案例一

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A市甲区)对甲企业实施处罚。甲企业不服,向A市市政府(住所地为A市乙区)申请复议。A市市政府维持原机关处罚决定。甲企业不服,应向哪一级别法院起诉?

在案例一中,复议机关维持了原机关处罚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由以上规定可知:复议维持情形(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下,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以:甲企业应向A市甲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

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A市甲区)对甲企业实施处罚。甲企业不服,向A市市政府(住所地为A市乙区)申请复议。A市市政府改变原机关处罚决定。甲企业仍然不服,应向哪一级别法院起诉?

在案例二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机关处罚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所以,甲企业应该以复议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知,针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本案例中,甲企业应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以上列举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如下:复议维持(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作被告),以复议机关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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