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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不当得利

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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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单选: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答案】本题答案选D。

【解析】 本题考查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包括四个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2.一方获益;3.一方受损;4.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项中诉讼时效已“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据此可知,义务人已自愿履行义务的,视为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放弃了法律给他的盾,权利人有权受领且受法律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存在法律的原因,不满足构成要件一,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中的关键词为“提前”。债务人甲提前还款及支付全部利息属于自愿放弃“期限利益”(即主动放弃)。存在法律的原因,不满足构成要件一。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中的关键词为“打麻将”。因赌博而产生的债权属于“自然之债”,法律虽不保护,但债务人主动支付同样不构成不当得利。故C项错误,不当选。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属于最典型的不当得利。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知识深化:

1. 《民法典》 第二十九章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3.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4.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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