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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财产权制度

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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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目前四川选调生考试公告已经发布,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大量公共基础知识、选调生模拟试题资料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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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个选调生的考试中,宪法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宪法中所规定的我国各项制度常以识记性题目进行考查,所以就要求我们考生对相关的制度名称和内容做熟记掌握。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财产权制度。

一、公共财产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专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集体所有: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中公解读】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要求的是神圣不可侵犯,这与后面的私有财产是不同的,所以在做题的时候就需要我们看准“神圣”。其次,对于资源财产的划分,需要准确记忆各自是所有权归属。可以简单分为四类:①专属于国家:海电国土矿泉水;②专属于集体: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③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外,属于集体所有(除国皆集):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④除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外,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森岭草荒滩)。

二、私有财产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公解读】私有财产权十分喜欢进行原文挖空式考查,所以对于加粗的部分我们需要进行掌握。

【实战演练】

(单选)关于土地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

B.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C.土地全部属于集体所有

D.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答案】B。中公解析:《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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