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选调生公基法律考点:居住权

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2021-02-22

位置:首页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

【导语】: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目前四川选调生考试公告已经发布,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大量公共基础知识、选调生模拟试题资料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选调生考试QQ群 | 微信公众号:xdsoffcn

 各省选调生公告汇总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当事人双方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依据合同来约定。

居住权作为民事领域重要的一种制度,在之前的民事立法中并未提及,而《民法典》对这一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新出现的知识点很可能会成为今后经常考察的内容,因此需要我们着重掌握。它的考察方式会有:一是直接考察居住权的权能或者设置方式;二是描述案例来考察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居住权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居住权这一知识点。

《民法典》第十四章对居住权做了详细的规定,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当事人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居住权合同或者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设定居住权,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由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居住权:

第一: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但其权能又不同于普通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但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只包括了占有和使用的权能。

第二,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一是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居住权登记。二是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三,居住权具有专属性,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且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居住使用的的目的,因此居住权人不得将其享有的居住权利转让和由其继承人继承。同时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随之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我们了解了居住权的相关知识点,用下列题目来巩固该知识点。

1.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权利,下列属于居住权的权能:

A.占有 B.使用

C.处分 D.继承

1.【答案】AB。解析: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题答案选AB。

2. 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合同订立时设立。

2.【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67条、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本题说法错误。

3. 下列有关居住权说法中正确的是:

A.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其中使用权不限于居住的目的

B.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C.居住权人有权转让、继承

D.居住权人可以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3.【答案】B。解析: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居住权人只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且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同时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因此选项AD说法错误。根据《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此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故本题答案选B。

相关推荐

选调生公基法律考点:刑法修正案十一

选调生公基法律考点: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选调生公基法律考点:关于民法典修改亮点的常考点介绍

热门推荐>>>选调生问答与试题库

访问中公福建选调生考试网查看更多选调生考试信息

想了解更多选调生公告信息,可查看各省北京选调生考试时间|黑龙江选调生报考指导为选调生备考做好充分准备

相关推荐

全国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