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的管辖知识点积累

2015-08-11

位置:首页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

2016选调生考试交流群:125953710


【导语】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涵盖的内容方方面面,公文写作、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都在其考查范围内,这就加大了考生们复习的范围,中公选调生考试网提醒考生们要注意平时的知识积累,为选调生考试做好铺垫。

一、级别管辖

1、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4、较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其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专属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纠纷案件,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民事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1)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包括四种情形:

①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由事故等关联地或发生地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较先到达地、航空器较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1)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复议改变案件(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

(2)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均可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三、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次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需由上级指定管辖法院;或者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先由双方法院协商,如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选调生考试备考交流平台

                 
中公未来-选调生考试xdsoffcn   微博:@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     2016选调生考试交流群125953710
 
 

相关推荐:考试介绍|报考条件|考试政策|考试时间|报名方法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中公选调生考试网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相关推荐

全国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