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理性:
(1)从其它国家的司法实践看,判处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以代替拘留、监禁等刑罚手段,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这样的司法实践不多,公众的接受度也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长期以来对法律的理解,主要停留在法律的惩戒、威慑、处罚等属性上,而很少关注法律本身具有的帮教、引导、纠偏等社会功能。像瑞安市这样安排醉驾者学习交通规章、担任交通劝导员,不仅能起到惩戒和约束作用,更能产生警醒、强调、教育的效果,同时也能对区域内交通治安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实现了多方位社会效益,可以说一举两得。
(2)醉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因此,为了较大限度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还是应该从增强广大驾驶员的法律意识、交通意识着手。就本案来说,张某完成社会服务、组织亲友观看交通宣传视频等活动,已经达到了教育惩戒的目的。
对于这样的司法实践和探索,我们同样需要保持审慎和耐心。比如,什么样的犯罪嫌疑人适用这样的规定?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效果应该如何评价?如果在公益服务中态度不端正,又该如何处理?怎样避免犯罪分子借助这样的规定逃脱惩罚?这些细节都应当经过科学、规范的论证和审查,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既要给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不能放过任何一个无视法律、轻视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这是瑞安市司法机关应当思考的问题,也是今天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备注:以上材料来源于网络
1、原标题《做社区服务醉驾就能免刑?专家:并非“买刑”》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刘飞
2、原标题《参与社会服务可免于起诉≠“醉驾入刑”松动》 来源:人民网 作者: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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