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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出台“新招”引争议:曝光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合适吗?

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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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等9家单位发布文件要求,除非作案时不满18周岁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其个人信息都将被公开。12月1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对4起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不仅领到了刑期,还将被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和案由,并规定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除了淮阴,浙江慈溪、上海闵行也出台过类似做法,引发外界热议。有人认为此举可降低犯罪者再犯可能,也有人认为侵犯了犯罪人员的隐私权。

碰撞

犯罪行为侵害公共利益,公众享有知情权

隐私权保护的隐私,是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个人隐私一旦涉及公共利益,则无隐私可言。对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公众享有知情权。

犯罪人员对其他个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潜在的危害性,将其个人信息予以公开,能够使其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公之于众,使更多人保持高度警惕,防范其实施侵害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公开做法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儿童保护意识

淮阴的做法既可以提升儿童的识别防范能力,也可以增加罪犯的附加犯罪成本,对其他潜在危险人员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有助于整个社会儿童保护意识的提升。

在儿童较大利益面前,性侵害犯罪人员的隐私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针对这类特殊人群,“隐私保护”不应成为信息公开的障碍。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张雪梅

此举强化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从业禁止”和“公开信息”的尝试,都延伸了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触角。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通常心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容易反复实施性侵行为,所以通过信息公开、从业禁止等措施,有助于减少他们性侵未成年人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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