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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出台“新招”引争议:曝光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合适吗?

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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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针对“从业禁止”有法律根据,基本上分为几类:一类是对相关犯罪记录进行登记,例如登记在相关网络平台上;另一类是禁止性侵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如学校、幼儿园、妇科、儿童乐园等机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宋英辉

公开罪犯信息对其家人副作用大

对社会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个人信息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规定。把这些犯罪人员名单录入有关未成年人的单位、岗位,设置就业黑名单有借鉴意义,但向社会公开这些犯罪人员信息有很大副作用。这些信息公开后,犯罪人员的家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也容易被识别出来,将给他们带来伤害。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永杰

公开于法无据,限制从业要有时限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法院公开罪犯的个人信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有关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参照刑法的精神,即使“从业禁止”,也该有个期限。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昌松

《 人民日报 》( 2017年12月14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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