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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斗争,一刻不停——2017年反腐败工作综述

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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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

日前,在接到吉林长春榆树市农办主任宋晓峰的《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前报告单》时,榆树市纪委对其进行了提醒,明确要求不可以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婚宴,避免大操大办,宋晓峰严格按照要求缩小了婚宴规模和宾客范围,“感谢纪委的提醒,闺女的婚宴办得喜庆,我也感到踏实!”

据悉,长春市纪委采取跟踪回访措施,对谈话函询后仍不重视、不改正的党员领导干部严肃处理,为“第一种形态”落到实处提供有效保障。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成效显著,力求抓早抓小、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谈话函询大幅提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日常监督,对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谈话函询,使红脸出汗成为了常态;要求谈话函询后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或检查,同时建立函询了结反馈机制,对如实说明情况且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对其说明予以采信,了结后反馈给被函询人,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信任,激发干部继续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综合效果。

2017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81.4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47.3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8.2%;第二种形态26.1万人次,占32.1%;第三种形态4.5万人次,占5.5%;第四种形态3.4万人次,占4.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考虑违纪性质情节和认错悔错态度,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多种手段处理,体现政策策略和方式方法的针对性、灵活性。第二种形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和第三种形态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管党的重要手段,有力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真正成为极少数。

制度运用更加规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完善制度规定。党的十九大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和理论创新,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等内容写入党章,以党内较高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必将进一步推进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

《 人民日报 》( 2018年01月08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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