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举法的固有重点
选举法的固有重点较多,如选举法基本原则,代表当选条件,代表的选举与罢免等等,考生应重点掌握代表的当选条件。
人大代表的当选条件具体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选举本身有效
1、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2、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二)所计算的选票必须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三)代表候选人获得一定的选票
1、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2、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人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四)得票相对较多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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