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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湖南省选调生选拔公告

网络 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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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优化乡镇(街道)干部队伍结构,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共同研究决定,2006年继续选调一批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乡镇(街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选调计划(附后)

二、选调对象及条件

选调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和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

选调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是中共党员、预备党员或优秀共青团员,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被评为校、院(系)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2、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有较强的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担任过班以上学生干部;

3、学习成绩优秀,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居全班前列,本科毕业生必须获得学士学位;

4、适合从事党政工作,本人愿意并服从组织分配;

5、身体健康,本科生年龄一般在25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28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6、符合所报考市州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选调程序

1、学校推荐和报名。选调生推荐工作由高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学生工作部(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院(系)党组织配合。推荐工作的步骤:(1)学校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表明个人选调去向。(2)院(系)党组织按照选调条件,根据报名学生的表现情况和个人意愿,向校(院)党委组织部提出推荐对象。(3)各校(院)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和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根据选调条件对各院(系)推荐的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审定推荐对象名单,人数不限。推荐对象不能同时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市州推荐。推荐对象应填写《湖南省选调到乡镇(街道)工作的优秀毕业生推荐表》,院(系)党组织和校(院)党委组织部应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并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对象凭推荐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参加选调生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各市州选派人员参加对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发给笔试准考证。

2、录用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按50%的比例折算成综合成绩。笔试科目为国家人事部统一规定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两科成绩分别按50%的比例折算成笔试总成绩。本次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笔试范围以《全国2005年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面试由各市州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市州人事局、教育局派人参加。

为提高选调生质量,以下对象笔试总成绩加5分:研究生;省部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全国重点大学、教育部直属高校或进入“211”工程的高校院(系)以上(含院、系)团组织书记、学生会主席;其他本科院校校级团组织书记、学生会主席。以下对象考试总成绩加2分:少数民族学生;志愿到湘西自治州工作的学生。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取较高值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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