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每年选派经过一定时间基层锻炼的选调生,到市级部门、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工作的宏观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选调生的具体管理。
各级党组织既要对选调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又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建立选调生培养管理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选调生培养管理档案进行统一管理,逐步实现选调生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选调生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如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原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档案移交新的管理部门。选调生调入市级部门的,其培养管理档案转市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选调生在基层锻炼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分配到民族地区、三峡库区的,在基层锻炼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在此期间,选调生原则上不得调动。选调生调出所分配区县(自治县、市)的,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本人不愿继续在基层工作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六)有其它不宜继续作为选调生情形的。
调整出选调生队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本年度选调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一月底前,连同选调生职务变动情况报市委组织部。
选调生每年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报告工作和思想情况。
第六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对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选调生,应及时列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各级组织部门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可以统一调配使用本辖区内选调生,以优化选调生资源配置。
第十九条 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对经过实践锻炼,综合素质好的选调生,各级党组织要择优选拔任用。
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条件,适合做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应及时提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市级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市委组织部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选调条件和程序进行选调的;
(二)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违反本规定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考试录用工作人员与报考者有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得选调生录用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选调资格。
第二十四条 选调生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