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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江苏省镇江市选调生培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江苏省镇江市委组织部 200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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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选调生的管理

(一)定期考察。各辖市、区委组织部、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定期(无特殊情况一般在八、九月份)对所在地区、所在单位的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了解,形成考察材料,修订培养目标,落实培养措施,并将选调生思想工作总结和选调生调整使用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谈话制度。各辖市、区委组织部、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根据考察情况,定期不定期地与选调生进行谈话,谈工作、谈思想、谈学习、提要求等。对有群众反映的,在谈话中应要求本人如实作出说明,使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调配权限。选调生到市级机关或跨辖市、区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调配。各辖市、区委组织部、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选调生的调配使用。

选调生岗位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档案及信息库管理。选调生的人事档案,由各辖市、区委组织部、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市委组织部、各辖市、区委组织部和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要建立选调生工作档案和选调生信息库,每年八、九月份要结合选调生考核工作对选调生信息库集中进行更新。

(五)动态管理。选调生队伍实行优胜劣汰制度,对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选调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列入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的选调生,其培养、管理和使用依照《镇江市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办法》执行,不再列入选调生日常管理。以上选调生继续掌握名单。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后调整出选调生队伍: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2、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自动离职、辞职的;

3、思想动摇,不愿意继续在基层工作锻炼的;

4、自行工作调动、自费出国(出境)和脱产读研究生的;

5、两个以上单位(岗位)工作锻炼,连续五年组织考察情况一般且发展潜力不大的;

6、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的;

7、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选调生培养的。
因5、6、7三项条款而调整出选调生队伍的,组织上要听取选调生本人今后的工作意愿和要求,妥善安排其工作。

六、选调生的使用

(一)要继续坚持育用结合的原则,加大选拔使用的力度,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选调生。要根据工作需要和选调生本人的条件,拓宽选调生的选拔使用渠道。要改进选拔方法,特别是要注意把竞争机制引入到选调生的选拔任用中来,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使他们在平等竞争中脱颖而出。

(二)选调生在基层工作锻炼两至三年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选调生进行考察(必要时市委组织部将组织全面考察),提出使用意见,只要是德才兼备、群众拥护、工作实绩突出的选调生,都要及时提拔到乡科级领导岗位,列入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

凡考察情况一般,不能提拔使用的选调生,必须进行换岗交流。换岗工作两年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再次组织考察,提出使用意见,符合提拔条件的都要及时提拔到乡科级领导岗位,列入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如果考察情况仍然一般,不能提拔使用的,若无特殊情况,报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后不再作为选调生进行培养管理。

(三)市、县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挑选。

七、本办法由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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