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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关于印发《青岛市选调生工作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委组织部 200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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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青岛市选调生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处:

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现将《青岛市选调生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2005年11月9日

青岛市选调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选调生工作制度,培养造就高素质的选调生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工作主要目的是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为区市以上机关培养和输送优秀工作人员。

第三条 选调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面向基层、实践锻炼、重点培养、动态管理;

(四)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五)依法办事。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选调生,系指省、市委组织部从高等院校选调到基层工作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 选调分配

第五条 在省委组织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每年有计划地选调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六条 选调范围。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以及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海外留学归国应届优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七条 选调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组织观念强,遵纪守法,团结考生,有吃苦奉献精神,志愿从事党政工作;

(二)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好的文字基础和口头表达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曾担任过班级以上主要学生干部并获得校级以上综合奖励。本科生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四)身体健康,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五)符合选调所需其他条件。

研究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八条 选调程序:

(一) 拟订选调方案;

(二) 发布选调简章;

(三) 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 统一考试;

(五) 考察和体检;

(六) 确定录用人选。

第九条 分配派遣。新录用的选调生原则上分配到经济基础较好、领导班子团结、有利于选调生健康成长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工作。少数确因工作或专业急需分配到市级机关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将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1至2年。选调生的派遣和录用手续,由市委组织部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会同市人事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录用的选调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省、市委组织部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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