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培养措施,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创建工作品牌。
第十一条 培训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将选调生培训列入干部培训的整体规划,有计划地安排选调生到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等进行系统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有条件的区市和单位,可安排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参加全市组织的高级研修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层次较高、实效性较强的培训,或到国内外名牌高校培训学习。
市委组织部对新录用的选调生,统一组织公务员初任培训;对工作满2年的优秀选调生,有计划地安排到党校进行脱产培训。
第十二条 座谈交流制度。各级党组织特别是选调生所在单位,应定期与选调生开展谈心活动,每年召开工作座谈会,听取选调生情况汇报,交流选调生工作,研究解决选调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结合选调生思想实际,加强政治理论、理想信念、廉洁勤政、遵纪守法和爱岗敬业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十三条 实践锻炼制度。各级党组织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上级机关工作锻炼;对长期在市、区(市)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对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应有计划地安排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经受锻炼。选调生在同一岗位上工作2至3年后,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四条 考核考察制度。各级党组织应采取领导谈话、跟踪考察、座谈交流等方式,对选调生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的考核,同时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选调生的考察材料、年度考核结果和思想汇报等材料应及时归入选调生个人考绩档案。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区市、单位选调生年度考核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优秀选调生制度。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确定一批优秀选调生,并及时将名单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优秀选调生数量,一般掌握在选调生总数的15%以内。优秀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调整补充。对政治素质高、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选调生应及时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培养。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积极支持青岛选调生之家网站建设,通过网站等方式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创建品牌。要建立选调生信息库,定期维护更新选调生信息,每年年底前,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将选调生信息更新情况,及时汇总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 奖惩制度。各级党组织应及时总结选调生工作经验,发现、培育和推广先进典型,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省委组织部有关管理规定的选调生,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
第四章 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选调生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并有相应的职位职数空缺。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晋升职务。
第十九条在基层表现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选调生,经组织考核具备相应素质要求,工作满2年后,可以通过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选调生晋升处级领导职务的,按照《处级职位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青组〔2005〕17号)执行。
第二十条 选调生晋升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机关从选调生中补充工作人员,采取公开考选或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调配的方式,优先从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优秀选调生中选拔。
选调生确因工作需要选调到上级机关工作,所在区市和单位要给予支持,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选调后工作满10年和已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选调生,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继续掌握名单。跨区市、系统交流的选调生,纳入所在区市和系统党委组织部门管理。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在省委组织部的指导下,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录用、宏观管理和综合指导。制定选调生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指导和检查选调生工作开展情况,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选调生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贯彻省、市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抓好对选调生的日常培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落实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帮助选调生解决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