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0]3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指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从高等学校挑选到基层工作,进行培养锻炼的品学兼优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 选调生工作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将来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拔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提供人才来源。
第四条 选调工作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本人自愿报名、民主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选调条件
第五条 选调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
2、积极要求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大局观念,团结考生,艰苦朴素,模范地遵守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好学,善于思考,学业成绩优良,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志于从事党政工作,服从组织分配,自愿到基层艰苦的环境中工作;
5、通过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取得录用资格;
6、身体健康。
第六条 选调生主要从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中的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和三好学生中挑选。少数民族学生和女学生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章 选调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委办、高校工委、人事厅、教育厅根据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共同制定选调派遣计划,并列入当年干部编制计划,直接下达到有关高校和地市。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选调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树立到基层工作的思想和决心,动员和鼓励优秀毕业生主动接受组织的挑选。
第九条 选调生推荐工作由各高校党委负责,高校党委组织牵头,学生工作处和毕业生就业办配合。推荐工作应经过以下步骤: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以班为单位,无记名投票推荐人选;
3、院(系)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按照选调条件,根据报名学生的表现和民主推荐情况,提出推荐人选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4、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生工作处、毕业生就业办对各院(系)推荐的对象进行初步考察了解和筛选,提出选调生推荐对象初步名单报学校党委;
5、学校党校集体讨论,按选调计划人数的1.5倍确定选调生推荐名单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从区外高校选调毕业生,先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函,委托区外有关高校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就业部门,按选调条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