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2019年青海选调生考试模考

2019-04-28

位置:首页 > 青海 > 考试题库 > 模拟试题 >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A。解析: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三个基本特征的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而其他两个特征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正由于三者存在着这样的关系,所以它们都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故本题答案为A。

2.【答案】B。解析:《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由法条可知,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故本题答案为B。

3.【答案】C。解析:张三搏斗过程中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看见李四晕倒,夺刀往李四心脏部位刺过去,属于故意杀人行为,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本题选C。

4.【答案】B。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答案选B。

5.【答案】C。解析: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打喷嚏控制不了,属于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情,属于意外事件。故本题答案选C。

6.【答案】C。解析:犯意表示一般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不一样在哪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不属于犯罪。本题中,甲只是在日记中表示要杀死乙,并没有开始准备工具或者为杀乙而制造条件,属于典型的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故本题答案选C。

7.【答案】C。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甲以杀人的故意,在实施了投放毒药的犯罪行为之后,在其妻子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出于本意,积极的将其妻子送往医院急救,阻止了故意杀人既遂结果的发生,构成了犯罪中止。另外,甲妻由于中毒太深留下后遗症,甲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应当比照故意杀人罪减轻处罚。故本题答案选C。

8.【答案】A。解析: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9.【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情节特别恶劣的除外),不适用死刑。故本题答案选A。

10.【答案】B。解析:在此案例中,由于甲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在工地上推乙,应该预见到乙有受伤的危险,属于过失犯罪,所以只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本题答案为B。

没练过瘾?继续刷题:每日一练 | 历年选调生考试

助力攻克备考难关:选调生复习资料库

相关推荐

全国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