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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舟山市择优选调应届毕业生17人公告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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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选调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选调生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8?17号)要求,充分发挥选调生在吸引高校优秀毕业生、改善公务员来源结构、优化干部成长路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培养储备一批我市党政干部队伍所需的高素质专业化年轻优秀人才,现继续开展2019年舟山市面向部分“双一流”高校择优选调应届毕业生工作。具体公告如下:

一、选调数量及范围对象

舟山市选调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计划17名(具体职位见附件1)。选调范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等24所大学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市法检系统同时面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5所政法类高校定向选调法学专业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

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独立学院的毕业生不列入选调范围。

二、选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品行优良,要求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具有相应学生干部经历一个学年以上;

(三)学习成绩良好,能够如期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

(四)本科生年龄18-25周岁(1992年10月30日至2000年10月30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18-28周岁(1989年10月30日至2000年10月30日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18-30周岁(1987年10月30日至2000年10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毕业生,可再放宽2岁;

(五)需具备相应报考职位的其他资格条件;

(六)具有正常履职的身心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相应学生干部经历”:在选调高校就读期间,担任班级委员,团支部委员,党支部委员,校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团委中层副职,校院级社团副职以上职务,且担任上述职务时间满一个学年以上。

凡因违法违纪受过各种处分处理的人员,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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