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机构的任期
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的任期均为五年,但下列人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监察委员会主任;
较高人民法院院长、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国家机构的职权
(一)立法权
1.宪法、基本法的制定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非基本法的制定;宪法、法律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的制定——国务院;
4.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国家主席
(二)人事任免权
1.一委两院三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较高人民法院院长、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国务院总理——由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
3.国务院副总理——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
(三)法制监督权
1.宪法实施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法律监督——检察院。
(四)预决算报告、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1.审查和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编制和执行——国务院。
(五)建置与区域划分

(六)紧急状态
1.全国、部分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省的部分范围——国务院;
3.紧急状态的宣布——国家主席。
(七)负责和汇报工作

(八)其他职权
1.决定战争与和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决定特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决定全国动员或局部动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宣布战争、和平状态;发布动员令、特赦令——国家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