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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常识:简析宪法修改的内容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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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点分析:

(一)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较本质的特征。”

(二)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2018年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制度,国家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任期相同都是5年,但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四)监察委员会

新增监察委员会主管职务类犯罪,对于职务类犯罪的立案侦查权移交给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部分需要重点掌握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上下级关系,以及任期。

1.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较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2. 组成和任期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组织和职权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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