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对于此处修改广大考生应当注意的是,与原来法条相比此处修改的实际变化为增加了第五、六、七、八、九项作为行政诉讼不予受案的范围,因此应当对于这几项新增内容进行专门的背记,以防在多项选择题中错选或者漏选。
常规考点修改点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下列行政案件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此处的修改点在于删去了原来“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的第一款内容,并且删去了第二款中的集团诉讼,同时将第三款中的“重大涉外”的“重大”二字删去,因此实际扩大了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所以广大考生在做此类题目是一定要关注选项是否还有上述旧法条的表述,以防新旧混淆导致题目正确率降低,才能够准确把握考点,保证不在修改点上丢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