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绑架他人”,绑架行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被害人,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使得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控制之下。因此,《刑法》239条第3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是以绑架罪论处。
此外,考虑到考试中会把绑架罪和犯罪形态结合考查,因此需要给大家强调,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力控制他人,绑架罪就已经既遂,通俗理解就是“只要把人绑了”就已经既遂,即使事后释放被害人或者没有达到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都不可能是犯罪中止或者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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