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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刑法分则中常见罪名,但是在实际考查时也是考生们容易混淆的两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属于较难知识点,命题人多以案例题的形式的进行考查。本文旨在用文字和图表的方式让帮助考生能够精准地在案例题中找到两罪的显著特征和存在的差异来成功避开出题人精心设计的“掉分坑”,多拿分数争取早日金榜题名。
一、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Eg.国有A公司的财务人员谭五,并未使用其所代为保管而持有的保险柜钥匙和密码,而是选择用老虎钳撬开保险柜后将现金拿走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而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因为侵占属于将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从共有变成自己所有,而其能够占有财物恰恰就表明已经利用了管理和经营财物的便利,故以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的利用职务便利,只要已经对财物有事先占有的条件即可。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此处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一样,都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Eg.张三是某局的副局长,为了炒股而挪出10万元公款(司法解释中数额较大认为是5万元),但是因为股市近期多处于熊市状态,所以就一直没有实际投入股市当中,而是一直放着没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对于这种情形也应认定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也就是说,三种使用途径,不用去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怎么想的,而是看实际上是怎么做的,按照实际的用途来定罪。
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不一样在哪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属于同一类犯罪。这两种犯罪行为存在较多相似之处,易造成混淆。其中挪用公款罪处罚较轻,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贪污罪则处罚较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区分这两种犯罪,才能在案例题中找到正确选项和解题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