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宪法第52修正案: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及职权。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同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机关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此处也可联系到全国人大的职权,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两委两高三主席,其中两委就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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