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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法律知识:无因管理相关问题

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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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调生考试中对于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常常会涉及到民法部分,尤其对于民法考试中常常出一些案例的题很容易让学员进行混淆,所以对于民法的基本概念掌握很重要,尤其注意对易混淆的基础知识点进行区分也能提高做题的正确率。本文就民法中无因管理相关考点进行简要解读,希望对大家明确此问题有借鉴意义。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对于无因管理部分要清楚知道,哪些条件具备构成无因管理,才能做好相关题目。

第一,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但是在考试当中常常会出现例外情形“误把自己事情当做别人的事”不构成无因管理。例:甲误以为是乙的羊帮着乙去养,结果所养的羊是甲的,甲没有管理他人事物,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第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要具有管理的意思表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例:乙的羊跑到甲的羊圈中,但甲对此不知,甲将羊养了一个月,此时甲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此时甲没有为乙管理的意思表示。

第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的例外情形:(1)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2)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例:在履行有关的抚养、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时是不构成无因管理的;合同约定的也不构成无因管理,甲将孩子送往幼儿园,在幼儿园期间、孩子接受幼儿园的照顾和教育,这时也不够成无因管理。

法条依据:《民法总则》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对于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因进行相应的管理此时是可以请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但是无因管理不能所以劳动报酬。

例题:下列哪种情况下构成无因管理( )。

A.将他人的牛误以为自己的牛而饲养;

B.某超市对其顾客的皮包保管;

C.上班路上发现受伤的小孩,为了避免小孩利益受损,将小孩送入医院,并支付医疗费用;

D.甲在超市结算,超市多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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