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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考试法律知识:解析拐卖妇女儿童罪

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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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这里规定的偷盗婴幼儿,是以出卖为目的,如果偷盗婴幼儿是为了勒索婴幼儿的父母或者亲属的财物,则不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而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绑架罪定罪处罚。(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在拐卖过程中,犯罪分子采用捆绑、殴打、虐待、侮辱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以及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而自杀、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即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与境外的人贩子相勾结,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境外”,是指国境外和边境外,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其他国家,也包括边境外的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另外,依照本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行为。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拐骗”,是指犯罪分子以欺骗、引诱的方法带走妇女、儿童的行为。“绑架”,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犯罪分子为了以更高的价格出卖而以一定的钱物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收买妇女、儿童后转手出卖的行为。“接送”、“中转”,则主要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分工接送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为,也包括为人贩子找买主、为人贩子在拐卖途中窝藏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上述几种行为均是以出卖为目的,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上就是《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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