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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在选调生考试中属于一个比较高频的考点,一般的正当防卫都是比较直观好判断的,但是对于特殊的正当防卫还有很多考生不能够正确的进行判断,现在我们就对特殊正当防卫进行解析。
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殊正当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殊正当防卫首先应具备一般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1.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具备防卫的意识;
4.防卫对象:不法侵害本人;
二、特殊正当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时,才成立特殊正当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
1.行凶
行凶是指指重伤,这是一种缩小解释。
(1)这里的“行凶”不包括轻伤害。
(2)这里的“行凶”不要求使用凶器。
2.杀人
(1)不包括非暴力手段杀人。比如投毒杀人,不能使用特殊正当防卫。
(2)包括转化犯转化来的故意杀人。比如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对此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3.抢劫
(1)不包括非暴力手段抢劫。比如灌醉方法抢劫。
(2)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包括转化型抢劫,但不包括“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