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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秦汉时期中国的赋税制度

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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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选调生为大家带来选调生法律知识《秦汉时期中国的赋税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选调生考试。

一、先秦时期

1、井田制

(1)形成消亡过程: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春秋时期逐渐瓦解,春秋晚期到战国初期,彻底瓦解。

(2)实质: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3)内容: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4)“井田”一词的出处: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

2、相地而崔征

(1)朝代:齐国(管仲)

(2)内容:一是“均地分力”,二是“与之分货”。按把公田(摇役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即“均地分力”;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即“与之分货”。总之,每亩土地的租额,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而有轻重的差别。

(3)影响:标志着劳役地租已转化为实物地租,加速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标注:劳役地租——封建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强迫租种其土地的劳动者无偿地为他进行一定时间的耕作和其他劳动,从而直接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

实物地租——是封建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强迫租佃农民交出自家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亦即无偿占有的农民全家的剩余劳动的产品。

3、初税亩

(1)朝代:鲁国

(2)内容: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就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以征收实物为主,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

(3)影响: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标志着我国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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