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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大多数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能够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但是,也有极少数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久重新犯罪,这就是累犯。累犯在刑法中是一个比较高频的考点,为了帮助大家提高累犯这个知识点的学习,我们对累犯做出以下论述:
一、累犯的概念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从概念中我们能够明确累犯是已经受过刑罚处罚,但是在处罚执行完或者是赦免后,又在一定的时间内再犯的罪犯。所以累犯简单理解就是至少犯了两次罪的罪犯。
二、累犯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他们的构成条件各异,在这里详细叙述一下。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罚》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这种累犯的特点是,前罪和后罪都是一般刑事犯罪,或者前罪和后罪有其一是一般刑事犯罪。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其中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
(2)刑度条件: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若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均不能成立累犯。具体地说,如果前罪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制某种附加刑,不成立累犯。
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全面情况,最后确定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